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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董晓媛 广州市人民政府日期:2019/5/24 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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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要求,现就《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主要变化等方面,加以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6月,我局整合评定并印发了《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新一轮(2018-2020年)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名单的通知》(穗教评估〔2018〕21号),公布了工作室主持人479名,其中教育专家工作室主持人20名,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67名,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392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广东“新师范”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继〔2018〕2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规划工作室管理,创新线上线下的混合研修模式,进一步发挥工作室的示范辐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十四条:第一条主要说明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室)的主要任务与目标。第二条明确了各类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评定的基本条件。第三、四、五条分别说明了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具体的评定条件。第六条规定了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产生办法及程序。第七条主要说明了工作室建设的具体要求。第八条明确了各类工作室人员组成与分工。第九条规定了各类工作室具体的职责和任务。第十条主要说明工作室的指导与管理相关要求。第十一条从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激励措施三方面说明工作室的保障措施。第十二条主要明确工作室的经费管理,包括经费开支范围和监督管理等。第十三条主要说明了对各类工作室的考核与评价(根据市人社局的意见,相关内容全部修改为评价),包括评价周期、评价形式、评价内容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第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及文件出台后相应废止的有关文件。

三、《管理办法》相比之前相关文件有哪些变化?

相比《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师资〔2014〕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名家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穗教师资〔2013〕5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名校(园)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和特级教师工作室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师资〔2012〕25号)等前期文件,《管理办法》对各类工作室管理办法进行了整合,并对工作室的建设、研修、管理、保障、评价等进行了细化。

(一)评定条件和流程更加细化。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首批教育专家和第四批名校长、名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穗教师资〔2017〕17号)要求,在《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六条中分别对各类工作室的评定条件、工作室主持人产生办法和评定程序作出详细说明。

(二)人员组成更具多元性。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要求,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按照教育专家工作室、名校(园)长工作室和名教师工作室三类明确工作室成员的组成:专家顾问、助手、成员、培养对象、网络研修学员。

(三)任务更加明确清晰。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要求,从领航成长、示范引领、教育科研、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四个方面对工作室的任务进行明确。

(四)保障措施更加全面完善。在《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师资〔2014〕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名家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穗教师资〔2013〕5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名校(园)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和特级教师工作室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师资〔2012〕25号)基础上,根据我市工作室的实际情况,理顺市、区两级和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能,做好工作室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激励措施,推动工作室建设和发展。

(五)经费管理更加规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继〔2018〕2号)《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编〔2018〕4号)等有关规定将工作室经费细化为师资费、业务培训费、培训场租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学习资料费五个部分,并明确工作室经费的监督管理流程。

(六)经费补助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在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名教师、校(园)长工作室经费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万元/个/每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提高工作室经费补助标准:“广州市教育专家、名校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经费纳入市级专项经费管理,标准为不超过10万元/个/年”。而2018年我市教育专家工作室经费为8万元/个/年,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经费2万元/个/年。

(七)评价更加科学。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室实际开展的任务和职责,明确工作室任期,细化评价内容,明晰评价结果。

四、解读的途径和时间

《管理办法》的解读以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和会议为主要途径进行解读,大约分为三个时间节点:公开征求工作室主持人意见时、文件正式公布印发时以及文件实施后持续跟踪回应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