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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省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黄严葵 四川省教育厅日期:2019/5/24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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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的工作机制,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发挥我省名师名校长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加强省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名师工作室是指名师领衔,以凝练现代教育思想、锻造教学风格与品牌、提升教学质量为主旨,集培养培训、教育研究、教学实践和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教师发展共同体;省级名校长工作室是指由名校长领衔,以凝练现代教育思想、提升办学品质为主旨,集培养培训、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校长发展共同体。

第四条 省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由省教育厅统筹设置,一般依托名师、名校长所在单位设立,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工作室的组建

第五条 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10名教师(校长)成员组成。

第六条 领衔人选按照本人自愿、逐级推荐、组织遴选、公示、教育厅审批的程序确定。工作室以“四川省+领衔人姓名+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命名,统一规范挂牌。

第七条 工作室成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逐级遴选、推荐后,由领衔人通过资料审查、双向沟通等方式自主确定,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工作室组成人员条件

第八条 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有鲜明的教育风格或教育教学特色,业绩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以及组织、培养和指导优秀骨干教师的能力,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

(四)在职在岗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省特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

(五)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名校长工作室领衔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管理经验丰富,办学治校业绩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三)教育研究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团结协作、示范引领、培训指导的能力。

(四)在职在岗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省特级教师或具有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荣誉称号且任职6年及以上的校长。

(五)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十条 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获市级及以上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表彰(表扬)的教师(校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校长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和实践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一条 在管理期内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天府名师、国家级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成员符合领衔人基本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推荐且公示无异议,可直接认定为名师工作室领衔人。

 

第四章  工作室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制定实施建设规划。领衔人负责制定工作室三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并形成制度。

第十三条 领衔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坚持科研课题引领、研究推动,应围绕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当中的重难点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主动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的攻坚任务,形成一批对我省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改革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开展教育研训活动。工作室开展团队研修、送教下乡、送培到校、教育扶贫、对薄弱区域(学校)开展支持帮扶等研训活动。其中,领衔人每年开设研训专题原则上不少于6次,并面向团队成员开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报告等不少于2次,对每位成员开展听评课不少于1次(每2次计1个专题);每位成员每年开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报告等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组织开发优质资源。名师工作室应根据教师专业标准,组织开发学科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视频、教学案例、创新性作业与评价等课程资源;名校长工作室应根据校园长专业标准,在学校发展规划、课程建设、学校文化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形成一批优质资源。

第十六条 带动学科(领域)发展。工作室应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理论或学校管理研讨活动。名师工作室团队应主动承担地方组织的示范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名校长工作室团队应主动开展学校特色、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教师校长学科素养和专业能力,带动本学科(领域)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工作室通过团队行动,围绕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改革与实践,实现“培养一个,带动一批,辐射一片”的目标。

 

第五章  工作室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工作室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省教师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负责工作室的申报评审、过程管理、考核指标制定、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室所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工作室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工作室管理细则,建立激励机制,提供必要支持与条件保障,并将工作室作为本地本校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办学成果推广示范的重要基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工作室成员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活动,结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搭建平台,主动对接工作室开展各类活动,不断提升本地教师、校长队伍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领衔人是工作室的主要责任人,全面主持工作室的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室的经费管理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工作室建设期间,每年通过省级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安排每个工作室1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连续安排3年,由财政按年度下达到工作室所在单位,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遵循财务相关制度,由领衔人统筹安排,所在单位监管。

第二十四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活动期间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的课时费、食宿费、交通费、场地设备租赁费、教学资源费、业务费等费用支出。其中,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因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照工作室所在市州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在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课时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领衔人800元/专题(课);成员讲课费500元/专题(课);外聘专家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文件执行,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的计算量不得超过4个学时。课时费总量不得超过工作室年度补助经费的40%。

第二十六条 成员因活动往返工作室或到异地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成员所在市州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工作室专项经费存在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建设需要对工作室给予经费支持,并纳入当地相关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领衔人所在单位须为工作室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领衔人和成员所在单位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并将其参与工作室活动的工作量分别按照所在单位专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50%和20%计算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量。

第三十条 工作室领衔人在推荐评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和天府名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七章  工作室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项目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督查,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须配合省项目办做好区域内工作室的督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室年度绩效评价细则,由省项目办对工作室各项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根据评价结果安排次年工作室补助经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整改仍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作室三年期满后进行终结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优秀”的,可直接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达到“合格”的可申请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领衔人再次申报省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资格。

第三十四条 工作室周期结束后,开展优秀工作室、优秀课程资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领衔人、优秀成员等评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加强本地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