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探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新模式、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部分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县级教研部门建设 200个“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第一条 组建模式
每个“工作室”按照“ 1×10×5”的基本模式组建。具体内容为:按“人员基本条件”遴选 1名教学名师,作为“工作室”主持人;由主持人按“人员基本条件”从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遴选 10名同一学科领域的中青年骨干教师(1所中小学、幼儿园各 1名,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幼儿园不低于 70%),作为“工作室”成员;再由每位成员在校(园)内和邻近校(园)遴选、引领 5名以上同一学科领域的青年教师,作为“工作室”学员,组成专业发展共同体。各“工作室”可根据需要,从高等院校和省、州(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研究单位,聘请 1名
同一学科领域高水平专家,作为顾问。
第二条 人员基本条件
“工作室”主持人的基本条件:在中小学幼儿园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县级教研部门工作,男 57周岁以下、女 52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有中学高级、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特级教师称号,热爱教育工作,师德模范,有全面的教育教学理论修养,理念先进,教育教学特色鲜明、风格独特,工作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组织协调、专业引领、培训指导、课堂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丰富、能力强、成效显著,在省级(含省级,以下同)以上学科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奖,指导的学员在州(市)级(含州市级,以下同)以上学科教学竞赛中获奖,能够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工作室”主持人可优先从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和州、县两级名师中遴选。
“工作室”成员的基本条件:在中小学幼儿园课堂教学一线工作,男 50周岁以下、女 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有中学一级、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或特级教师称号,热爱教育工作,师德模范,有较好的教育教学理论基础,勇于探索,教育教学特点基本形成,工作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指导青年教师成长、开展培训指导、课堂教学专题研究等方面的经历,在州(市)级学科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奖,指导的学员在县(市、区)级以上学科教学竞赛中获奖,能够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工作室”成员优先从各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遴选。
“工作室”学员的基本条件:由各“工作室”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可优先遴选“特岗教师”。
第三条 主要任务
“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在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探索形成教学实践、教学示范、教学研究、专业服务、专业培训有机结合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模式,为“工作室”全体人员提供每年每人不少于 8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探索形成在教学实践中引领中青年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专业能力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为有效提高区域内中小学课堂教学质量作出积极贡献。具体任务是:
课堂教学示范:“工作室”主持人(名师)每学年执教或推选 4节示范课,组织“工作室”全体成员(中青年骨干教师)及其学员(青年教师)观摩、学习、研讨;在主持人的帮助、指导下,每位成员每学年执教 6节示范课,供全体学员观摩、学习、研讨;在成员帮助、指导下,每位学员每学年执教 10节校内研讨课。鼓励扩大观摩、学习、研讨人员范围。通过教学示范、研讨,每学年为“工作室”全体人员提供每人不少于 30学时的专业培训。
课堂教学研究:由主持人牵头确定每学年课堂教学研究专题及工作方案,组织全体成员、学员参与,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专题研究任务,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及报告,供更大范围内推广、借鉴和应用。专题研究应当立足于解决好学科课堂教学存在的现
实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专题研究,每学年为“工作室”全体人员提供每人不少于 30学时的专业培训。
专题集中研修:每学年由主持人组织全体成员、学员,以参与式为主要方式、以课堂教学实例为主要载体,至少开展 1次集中研修,时间不少于 20学时。
第四条 各级职责
“工作室”由省、州(市)、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或机构、部门)4级共建、共管、共享。
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认定并宏观指导全省“工作室”工作,制定“工作室”基本制度,筹措、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组织考核评估,科学运用评估结果,规范“工作室”成果认定。
州、县两级教育局的主要职责:审定区域内“工作室”人员名单并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认定,负责区域内“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筹措、安排本级专项补助经费,参与或完成受省教育厅委托的对“工作室”的考核评估任务,为“工作室”成果认定提供基本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或机构、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工作室”主持人、成员、学员创设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适当减少主持人、成员的日常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确保他们按照“主要任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室”的主要职责:在各级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的大力支持下,完成第三条“主要任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申报认定
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对申报工作做出部署,下达各地“工作室”数量指标(详见附表 1:“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名额初次分配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人员基本条件”,逐级组织申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审定“工作室”主持人、成员、学员。
州(市)教育局汇总经逐级申报、审定的主持人、成员名单(详见附表 2:《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信息汇总表》),正式行文报请省教育厅予以认定。
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对“工作室”主持人名单进行公示后,根据公示结果对“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进行认定。
第六条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决策重大事项。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师范教育处,具体负责“工作室”的管理。州(市)教育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
规范资金管理:每个“工作室”省级补助资金 5万元/年,州、县、校(园)三级共计按不低于 1∶1的比例予以支持,确保每个“工作室”经费不低于 10万元,专项用于“工作室”的基本建设和按规定的内容开展业务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工作
室”各级补助经费,拨付到主持人所在单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由主持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实行全程监控:“工作室”项目列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目录的办法》管理范畴。
规范成果认定:“工作室”完成规定任务并经年度考评合格及以上,由省教育厅向其主持人赋予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由州、市教育局向其成员和学员赋予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学分。学时及学分,结合年度考评结果,每年认定一次。
发挥骨干作用:“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名单,纳入“国培计划”项目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各类培训项目骨干培训者专家库。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实施单位,优先聘请“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承担项目实施任务。国家级、省级高端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工作室”人员参加。
提供网络服务: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的“师范教育处”子站建立“名师工作室”专栏,为“工作室”获取专门信息、开展合作交流、展示工作成果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供服务。
第七条 考核评估
“工作室”实行届期制,期限原则上为 3年。从 2013年起,省教育厅每年对“工作室”上一个学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各地“工作室”名额进行动态管理。
考评形式:听工作汇报、查原始材料、看工作业绩、访相关
人员、审资金使用、定是否合格、提意见建议、评创新成果。
考评内容:“工作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室”自身建设、主要业绩、引领示范辐射作用发挥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教、研、训”一体化机制建设情况,“工作室”特色化、创新性探索成果等。
结果运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次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由省教育厅授予主持人“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称号;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合格”的,由省教育厅授予主持人“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称号;一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省教育厅于考评当年撤销“工作室”建制,名额调整到其他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室”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等情形,导致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保留“工作室”建制,各地按标准和程序及时补充、认定相应人员。“工作室”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直接取消其资格。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考评办法及细则另发。
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 4月 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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