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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张艳青日期:2019/5/24 13: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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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南京市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教育改革研究与实验、教师队伍专业发展、优秀教师培养和教育教学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南京市名师工作站”的意见》(宁教高师[201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作室的条件、遴选和确认

第一条:申报条件

在各区、直属学校(单位)已经成立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区(校)级名师工作室中遴选产生。

第二条:成员组成

主持人1人,核心成员3-5人,青年骨干教师10-12人,学术顾问1-2人。

第三条:成员条件

1.主持人:在职江苏省特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优先考虑)。

2.核心成员:在职江苏省特级教师或市学科带头人。

3.骨干教师:在职市、区学科带头人或优青,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条:建设要求

1.“工作室”成员有共同的研究理念,有明确的研究项目、研究方向,教育科研和实践成绩突出。

2.“工作室”原则上设在主持人所在学校(单位),办公场所固定,条件良好,制度健全,确保工作室活动规范开展。

3.“工作室”工作列入所在区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或直属学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所在区、校需给予工作室场地、人员、设备及一定经费支持。

第五条: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工作室”,主持人征得成员和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填写申报表并上报所在学校(单位)、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推荐到市教育局。

第六条:考核确认

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团队按照评审流程全面考核,考核认定后公示名单,并授予铜牌。

 

第二章工作室的归口、任务与评估

第七条:归口管理

“工作室”实行市、区、校三级共建共管,以区、校为主。市教育局成立“南京市名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在南京市教师培训中心内,承担对“工作室”的指导与管理;各区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进修学校)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考核部门;所在学校(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并建立工作室专项管理档案。

第八条:主要任务

1.推出教改成果。开展学科课程改革、教育改革项目研究,在三年内形成较为突出的课程改革、育人模式改革的成果,包括课程研发成果、教育创新成果、教学成果、竞赛成果、科研成果等。

 2.培养新一代名师。建立成员三年个人发展规划,通过相互学习、交流、研究、合作,使“工作室”成为名、特、优教师切磋教育教学技艺、开拓创新的舞台,促进团队成员快速成长,培养更多名师。

 3.打造示范窗口。总结教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形成具有先进性、引领性的教育主张、教学风格、教学范式,在本地区乃至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

 4.共建共享优质资源。建立名师网络工作室,形成网络研修社区,让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影响更多教师,造福更多学生。

 5.帮扶薄弱学校教育。定期面向农村、偏远地区、薄弱学校开展支教、助学、送教、送科研、送培训等活动,促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九条:考核评估

1.考核方式:依据工作室评估标准(见附件2),“工作室”实行每年一次的过程性考核和三年届满综合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考核机制。

2.考核要求:过程性考核以“工作室”自评、校评及区评为主,考核结果上报“工作站”备案;综合性考核在自评、校评及区评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资金奖补的参考依据。

3.考核标准:考核表总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4.届满重申:三年届满,且综合考核合格的工作室,应重新考虑新一届工作室的工作方案,履行重新申报、审核手续。

第十条:考核结果应用

1.基本经费:市教育局提供每个“工作室”基本活动经费,作为“工作室”专项活动经费。

2.奖补经费:年度过程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作室,市教育局给予一定奖励。

3、年度过程性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第二年基本经费暂缓下拨。

三年届满综合性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作室停止拨款,并收回铜牌。

 

第三章工作室的常态、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常态管理

  1.成员认定:“工作室”实行成员流动管理,由主持人负责对成员进行管理与考核。成员流动应遵循工作室建设条件及成员组成要求,人员流动时需说明原因并上报“工作站”备案(如需要可由“工作室”开具成员认定证书,“工作站”审核认定盖章,原则上每个工作室成员不突破15人)

  2.计划总结:每年三月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含工作项目、具体方案、经费预算等);次年一月上报考核自评(区评)表、工作总结等材料至“工作站”备案(区属单位同时报送区教师发展中心)。

  3.规范活动:“工作室”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高层次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活动需提前报备至“工作站”,并在“工作室”网络平台宣传更新活动资料(如需要可由“工作室”开具成员展示课、讲座证书,“工作站”审核认定盖章,原则上每个工作室一年开具证书不超过6张)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

 1.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下拨至主持人所在单位,采取专款专用、定期申报、审核批准的方式操作,主要用于工作室计划开展的教师培训与教育教学研究的工作。

2.使用规范:专项经费(包括奖励经费)可用于工作室的学习研究、培训交流、专家指导、会议,以及必要的小型办公设备、文具、工具书等配置的支出。各“工作室”于每年三月向“工作站”提交下一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安排,经确认后具体实施。专项经费使用需执行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求,按照财务报销规范流程操作。如用于其他特殊方面,需提前申报,经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