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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来源:刘战辉日期:2019/5/31 1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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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和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工艺美术大师在技术创新、技能攻关、技艺交流和绝技绝活传承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27号)、《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中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中委〔2011〕15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师包括技能大师和工艺美术大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师工作室包括“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大师工作室的统筹管理工作。

各镇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五条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国家(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设。

技能大师应是行业(领域)内技能拔尖、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综合素质高、业内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2.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并签署工作合同;

  2.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3.对技能大师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

4.有3个以上技能骨干作为工作室成员,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

  第六条 申报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艺美术大师的基本条件

  1.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国家或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完成带教任务;

  2.大师的继承人(传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

  (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主要从事能够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发展的工艺美术创作,有相应的工作场地、设施和设备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工作室内的大师有独立的创作空间,能够满足技艺传授、技术创新、作品展示等要求;

  2.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继承人(传人);

3.建立完善的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大师的工作职责,并签署工作合同;

4.对工艺美术大师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大师工作室以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为主体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报送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第八条 申报大师工作室,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中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或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大师工作室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名称格式为“中山市+领办人名字+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名称格式为“领办人名字+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项目领办人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办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经费补助支出计划等;

  (三)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市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出版物,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表和申报报告的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第九条 大师工作室认定包括以下程序:

(一)评审。

1、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市人社局组织5名职业能力建设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能大师工作室初选名单。

2、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评审。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数量为单数,其中经营管理专家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数量1名;技术专家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且专业对口或相近,数量4名以上)进行评估和现场复核,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初选名单。

  (二)公示。审议通过的工作室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7天。

(三)授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技能大师或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牌匾。

  第十条 大师工作室应以服务企业、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立足企业、院校,面向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任务:

  (一)攻关。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发挥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传艺。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通过技艺传承、精品制作、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骨干。

  (三)研发。制定大师工作室项目计划,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同业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

  (四)交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聚集,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五)传承。促进传统产业发展,不断提升传统技能、传统工艺美术与我市红木家具、灯饰等传统产业的结合度,提高传统产业的工艺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市财政按以下标准,对经认定的大师工作室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资金从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大师工作室场地、设备设施更新完善(含场地租金、原材料购买等),开展培训、传艺带徒、技术革新,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

  (一)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补助,补助资金支付到申报单位。

(二)对投入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建设经费不少于30万元的承办单位,分两年给予总额4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资助,第二年绩效评估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余下20万元资助。

符合资助条件的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填报《中山市大师工作室专项经费申请表》,经所在地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授予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选;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大师工作室的,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对工作室领办人,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各级人才荣誉称号评选。对大师工作室直接培养的技能骨干,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对于履行任务成效显著的大师工作室给予大力支持鼓励。

  第十三条 大师工作室及工作室内的人才,符合现有人才政策补助标准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领津贴补助,不重复申领。

  第十四条 同一领办人不得同时拥有技能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称号。已被认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又申请认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须申请注销已认定的工作室称号。市人社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工作室差额补助。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工作室建设,为大师开展技术研修、技术攻关、技术技能创新和带徒传艺等创造条件,推动大师实践经验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加速传承和推广。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检查大师工作室的运行情况。市人社局组织专家(专家的选取同评审时一致)对大师工作室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量化表详见附件3、附件4,评估具体要求详见每年的评估通知)。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财政补贴,待整改合格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大师工作室过程中须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认定已通过的,取消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停发财政补贴,并有权追回已拨经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并停发财政补贴:

  (一)大师工作室的承办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二)大师工作室或其领办人因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三)大师工作室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四)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不同意继续领办、不再从事工作室相关工作、不再符合大师条件,或离开申报单位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原《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4〕358号)同时废止。

今后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附件:1.中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3.中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评估表

     4.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绩效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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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修改说明.doc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