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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名师、名校长工作室遴选成员的通知

来源:刘战辉日期:2019/5/31 1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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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更好的发挥中小学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加快全市优秀教育教学人才的培养,今年市教育局启动青岛市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根据青教通字〔2014〕58号文件,经区(市)及学校推荐、市专家评审组评审、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共评选出青岛市名师工作室主持人30名、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19名,将分别组建30个名师工作室和19个名校长工作室。现将遴选工作室成员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工作室成员的选拔实行主持人与成员双向选择。坚持主持人所在学校区域和其他区域成员相结合、城区与农村兼顾的原则,工作室成员由工作室主持人在符合条件人员自主申报、学校同意、区市推荐的基础上择优选定,由市教育局审核确认。

  (二)各工作室遴选成员要有一定的结构层次,形成梯队培养。每个工作室成员共6-8人,其中农村学校成员至少2人以上,主持人所在学校成员不超过2人(不含主持人),主持人所在区市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不含主持人)。名师工作室原则上至少有一名熟练运用信息技术及网络应用的教师,协助主持人开展工作。

  二、遴选条件

  (一)名师工作室成员

  1.原则上年龄40岁以下的一线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

  2.认真遵守工作室建设的规章制度,自愿参加"6+X"各项任务活动,积极承担相应职责,努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3.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及较强的合作共赢意识,自主发展意愿强,乐于奉献,善于分享,追求卓越。

  4.具有丰富的课堂教学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善于学习反思,能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

  具体条件见各工作室成员《青岛市名师工作室工作特色及成员遴选要求一览表》(附件1)。

  (二)名校长工作室成员

  1.一线中青年骨干校长、副校长或学校优秀中层干部。

  2.有教育理想与追求、有办学治校的经验业绩、有工作奉献热情和责任心、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遵守工作室纪律,积极完成工作室分配的任务,虚心学习、追求卓越,努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4.有较强的实践研究能力。

  具体条件见各工作室成员《青岛市名校长工作室工作规划及成员遴选要求一览表》(附件2)。

  三、遴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参考《青岛市名师工作室工作特色及成员遴选要求一览表》(附件1)、《青岛市名校长工作室工作规划及成员遴选要求一览表》(附件2),自主选择一个要申报的主持人工作室,并填报《青岛市名师工作室成员申报表》(附件3)、《青岛市名校长工作室成员申报表》(附件4),陈述个人情况及意愿等。

  2.各区市教育(体)局和学校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名单,汇总后将申报表统一报市教育局。

  3.工作室主持人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遴选本工作室成员,市教育局最终确定并公布人员名单。

  四、成员考核

  工作室主持人要与工作室成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任务及考核评价办法。工作室成员的考核由工作室主持人负责,主要考核成员培养方案,考察其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分为年度考核和工作周期考核。平时违背工作室管理要求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室,考核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经市教育局同意,可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工作室。

  五、几点要求

  1.各区市教育(体)局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评选和建设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的重要意义,为工作室主持人选拔工作室成员提供便利和支持。认真了解工作室成员评选的原则、条件和要求,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参加申报。

  2.根据青岛市名师工作室建设方案,实行"6+X"工作模式,开展名师课堂活动,各工作室将对口帮扶部分农村薄弱学校。请各区、市教育(体)局在广泛动员、自主申报的基础上推荐帮扶薄弱学校名单,填报《青岛市名师工作室帮扶农村薄弱学校意向表》(附件5),以便名师工作室自主选择建立帮扶关系。

  3.各区市教育(体)局和有关学校要切实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的运行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明确专门科室成员负责保障支持工作室发展,要让工作室成员积极参与各工作室工作活动并承担,使其在学习实践、任务驱动中更好更快发展。

  4.各区市教育(体)局和有关学校务于9月19日将附件3、附件4、附件5的电子版发送至qdsmsgzs@126.com。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人事处(教师工作处)、组织处联系。

  人事处(教师工作处)联系人:刘丰,联系电话:85912935

  组织处联系人:董汉民,联系电话:85912911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青教办字[2014]107号附件1-2.doc

    青教办字[2014]107号附件3-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