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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名师成长工作室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日期:2019/6/4 7: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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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名师成长工作室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奎文区名师工程,提高教育系统骨干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对名师成长工作室实施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三条  名师成长工作室以奎文名师或专家型校长为主持人,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同意推荐、专家论证、教育局审批的方式进行组建。

第四条  名师成长工作室培养对象可由个人申报、单位同意推荐、教育局批准的方式确定,或由主持人提议,教育局批准的方式确定,也可由教育局根据人才培养要求提名确定。参加名师成长工作室的培养对象条件如下: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师德风范,肯于吃苦,乐于钻研,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教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的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3、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能够积极参加网上交流平台的建设。

第五条  组建名师成长工作室由主持人提出申报,申报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研究项目,项目课题具有时代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培养对象较快成长成熟。

2、有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预期成果明确,有较强可行性,可操作、可检验。

3、申报者所在单位在组建工作室上能够给与物质条件的保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名师成长工作室进行动态管理,以完成阶段性研究内容为工作时限,按照学年度进行申报和备案,期限一般为1-3年,起始年8-9月份为申报时间,完成年6-7月份为审核备案时间。

第七条  工作室申报项目须经教育局专家小组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做修改,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由主持人提出修改申请,并报专家小组论证。

第八条  名师成长工作室主持人负责工作室日常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如下:

1、提出项目申请,制定每学年工作室工作计划,每学期进行工作室工作总结。

2、为每位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撑条件,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做好日常活动记录。

3、适时通过“名师讲坛”、“名师讲堂”、建立实验基地校等形式对本工作室研究成果予以推广。

4、组织项目落实,履行经费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按程序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第九条  名师成长工作室的培养对象应积极主动参与工作室建设,承担工作室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室项目内容的要求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在名师成长工作室主持人的指导帮助下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条  为保证名师成长工作室顺利开展工作,各科室、单位职责如下:

1、政工科牵头名师成长工作室组建的筹备工作,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工作方案进行初审,协调专家小组遴选组建人员并对其申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2、计财科建立专项经费保障制度,为工作室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审计科负责定期对经费使用及使用效果的情况进行检查。

3、教研室各职能科室根据课程改革、学科建设和骨干教师培养的要求为名师成长工作室项目执行给予必要的支持。

4、成立名师成长工作室管理办公室,制定日常管理细则,负责对工作室开展日常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检查。

5、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名师成长工作室网页建设和运行,协助各工作室进行网页更新和日常维护。

6、各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名师成长工作室的工作基地,对本单位名师成长工作室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提供相应物质条件,创设良好办公环境。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每学年将依据具体情况,组织各工作室成员进行交流总结和成果汇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局为名师成长工作室设立专项经费,每个工作室每学年度1—3万元,用于工作室开展工作和进行项目实施。由名师主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工作室在申报项目时提出用款计划,由计财科会同名师成长工作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下拨主持人所在单位,委托单位法人代管,会计单独记账、核算,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各工作室按项目申请完成项目研究的全部任务后,汇集总结报告、实物等成果报工作小组组织专家验收评估,对工作室完成任务评估主要集中在培养对象成长、项目主持人成果物化和在全区教育教学中产生一定影响三个方面。评估结果向教育局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  各工作室要重视对成果资料和工作过程资料的档案管理,注意对项目物化成果的积累和工作室工作资料的收集,做好相关材料的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凡属名师成长工作室项目成果的论文、专著、媒体刊载、技术资料、汇报材料和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在发表、出版、展示、汇报时均应注明“奎文区名师成长工作室”字样。特别优秀的,教育局出资为名师出版专著。

第十七条  教育局对优质项目成果予以推广和奖励,受到奖励的项目主持人在下一次项目申请时予以优先考虑;对执行不利、研究成果不显著的项目,一般不再予以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奎文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