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名师名校长培养模式的高效优质,制定本办法。
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导师为学术导师和实践导师,从首都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专家教授及中小学特级教师中选取。
第二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首都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完备的教育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学科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在教育研究领域和学科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四)了解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实践或管理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特级教师称号。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投入时间和精力完成培养任务。
第三条 学术导师的职责
(一)制定方案。针对培养对象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上报培养基地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专题指导。定期和培养对象研讨、交流。对不同培养对象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前沿问题专题指导。做好工作记录、整理、存档,以备审核。
(三)课题指导。负责指导培养对象的课题研究,包括选题、开题、研究过程、结题全过程的指导工作。做好工作记录、整理、存档,以备审核。
(四)论文论著指导。培养期间,结合学习内容及课题研究指导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公开发表1-2篇与研究相关的论文。
(五)工作总结。定期进行学期总结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结果上报培养基地办公室。
第四条 实践导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教学示范
向学员展示至少20节特色课。在学员听课的基础上,指导学员完成1篇听课感悟与反思报告。
(二)对学员个性化指导
1.至少听每位学员5节课。
2.指导学员完成2节研究课。
3.在听评课的基础上,写1份学员教学特色诊断报告。
(三)指导学员完成知识结构梳理
指导学员对本学科某一教学知识内容进行梳理与贯通,并形成知识结构。
(四)实践指导。定期和培养对象交流、研讨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指导名校长培养对象召开1-2次管理经验交流会,并做好工作记录、整理、存档,以备审核。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导师对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进行培养。工程给予每名导师每年3万元的工作补助,指导教师工作补助纳入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专项经费。
第六条 导师由所在基地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档案袋中。
第七条 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期拨付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导师,取消导师培养资格,并停止拨付经费。
第八条 导师的管理与考核情况报发展工程办公室备案。导师要接受、配合发展工程办公室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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