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区级名师名校(园)长工作室 建设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武侯区区级名师名校(园)长工作室 建设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 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充分发 挥名师、名校(园)长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扎根一线、锐意改 革、全域辐射的教育教学骨干队伍,进一步推进武侯区区级名师名 校(园)长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 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辐射、引领武侯教育改革发展,为推动“优教 武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工作原则:(一)区级统筹,分期推进。区教育局统 筹设置和管理工作室,分批分期开展组建工作,确保工作室质量。 (二)改革创新,优化机制。抓住关键环节,把管理体制改革作为 突破口,提高工作室建设发展的吸引力和内驱力,增强工作室改革 创新、培养人才的实效性。(三)立足武侯,全域辐射。坚持以武 侯区名师队伍建设为抓手,推动白玉、安岳等地的名师队伍同步发 展,助力结对区域教育协同发展。
第四条 用 6 年时间,分两期新建工作室 100 个(其中第一期 组建 50 个,第二期组建 50 个,每期工作室管理期为三年),培养 骨干教师 1000 余人。形成以点带面、以面带片、全域覆盖的名师引 领教师专业发展新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单位)包括在武侯区的普通中小 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教培)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为全区名师和名校(园)长传授 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教育管理理念、典型经验,指导教育教学改 革、管理创新,培养教育人才所搭建的,由名师和名校(园)长领 衔,优秀教师和优秀校(园)长加入的,依托所在学校(单位)的教师和校(园)长专业发展的学习型组织。其中名师包括学科教师、 班主任、教研员。
第二章 工作室的组建
第七条 工作室由区教育局统筹设置,每三年组建一批新工作 室,每批工作室原则上为 50 个。
第八条 每个名师工作室由 1 名领衔人引领不少于 5 名的不同 学校的骨干(优秀)教师及若干后备骨干教师组成,引领人数不少 于 10 名;每个名校(园)长工作室由 1 名领衔人引领不少于 5 名不 同学校的副校长、中层干部组成,引领人数不少于 10 名。三环内的工作室应包括至少 1 名三环外学校的成员。领衔人所在学校为集团龙头学校或有区域教育联盟帮扶任务学 校的,其工作室应有至少 1 名集团内成员学校或受扶学校的骨干教 师。
支持吸纳白玉、安岳等地的骨干教师为工作室成员,有条件的 工作室可吸纳对口帮扶民族地区骨干教师为工作室成员。
第九条 工作室设在领衔人所在学校(单位),以“武侯区名 师名校(园)长工作室+领衔人姓名+工作室”命名,统一规范挂牌。
第三章 工作室组成人员的遴选
第十条 工作室领衔人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遴选。由符合条件 的个人申请或学校推荐,区教育局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确定人选。 工作室成员由领衔人牵头遴选。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报领衔人,领衔人与申报人双向沟通自 主确定后,并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成员由领衔人提出,经区教
育局同意后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领衔人遴选条件。领衔人原则上应在职在岗,且离
法定退休年龄 3 年及以上,由省级学术带头人、省级特级教师、省 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市特级教师(校(园)长)或市学科 带头人(名班主任工作室可以是市优秀德育工作者或市优秀班主任, 名校长工作室可以是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担任,同时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
(二)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有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潜心教书育人,为人 师表。
(三)知识广博、专业扎实,富有经验和成果,研究能力和创 新能力强,具有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管理特色。
(四)业绩突出,善于开展教育教学实践、管理实践、教育教 学及管理研究和课题研究,指导能力强。
(五)组织协调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强,富有团队协作精神和 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工作室成员入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
(二)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有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潜心教书育人,为人 师表。
(三)名师工作室成员可以为区(市)县级以上的骨干教师、 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校级优秀教师和中层干部;名 校(园)长工作室成员可以为校级干部、中层干部。
(四)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管理或实践能力。 (五)名师工作室成员中骨干教师原则上不超过 45 岁,后备骨干教师不超过 40 岁,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 岁。
第四章 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制定工作室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学习型团队建设,共同探讨、协作、研究,破 解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难题,引领学科发展、学校发展。加快 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校(园)长的培养和成长,促进名师和名校(园) 长由经验型向教育专家型成长。
第十五条 举办教育教学思想和学校管理研讨会;承担区级及 以上讲学、送教、教学交流等任务;承担教育科研项目、教育教学 改革实验、教育教学视频案例、教学公开课等任务;承担著作出版、 论文发表、在武侯“三顾云”平台上开通工作室 QQ 群(微信群) 等任务。
第五章 工作室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负责工作室的组织领导,全面管理工作室 各项工作。区教育科学发展研究院负责组织工作室的申报、评审、 任务分配、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领衔人所在学校配合区教育局做好工作室日常管理 —5—
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室的激励机制,为工作室的活动开展搭建平 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协助区教育局组织开展区域内工作室 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领衔人所在学校(单位)应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 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并在时间、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领衔人及成员所在学校(单位)对承担工作室任务的人员给予工作 支持,并合理计算工作量。领衔人及成员每年折算教师继续教育规 范性培训 50 学时。
第十九条 工作室领衔人为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室 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室的撤销与成员退出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作室应予以撤销: (一)领衔人退休。 (二)领衔人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并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同意。 (三)领衔人离开武侯区教育系统。 (四)工作室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五)领衔人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 (六)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领衔人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工作室:
(一)成长为工作室领衔人。
(二)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 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
(三)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并提出申请,经领衔人同意。
(四)离开武侯区教育系统。
(五)有其他不适宜继续参与工作室工作情况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期内,每年由区级财政为每个工作室安排项 目补助资金 5 万元,连续安排 3 年,专款专用。学校(单位)根据 工作室发展需要,应为工作室适当给予配套经费。管理期外,工作 室纳入常态化管理,经区教育局同意,由领衔人所在单位为每个工 作室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初预算。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为工作室开展相应业务活动所产生 的经费,包括领衔人、成员及聘请专家的课时费、交通费、食宿费、 场地设备租赁费、教学资源费、资料订购费、成果固化等费用。其 中:领衔人及成员的课时费指工作室开展送教、帮扶、对外讲学等 工作产生的劳务费。教学资源费是指购买为保障工作室日常教研、 教学、讲座所需的辅助资料、材料等费用。成果固化费是指将工作 室的研究成果通过发表文章、出版专著、汇编作品等方式予以呈现 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照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市级 名师名校(园)长工作室建设及管理办法》(成教函〔2019〕8 号) 的规定,课时费按以下标准(税后)执行:(一)领衔人 600 元/ 专题(课时);(二)成员 400 元/专题(课时);(三)外聘专家 按培训费相关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不超过 4 个 学时。课时费总量不超过年度补助经费的 40%。交通费和食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领衔人统筹安排使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 效。所在学校(单位)对资金使用进行具体监管,并纳入学校(单 位)统一核算。年度终了,若工作室经费有结余的,按照财政部门 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室领衔人申报市级、省级、国家 级名师名校(园)长工作室领衔人,申报成功的,区级财政给予工 作室一次性补助 2 万元。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章 工作室的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工作室每个管理周期为三年,管理期内实行年度 绩效考核和期满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推荐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园) 长工作室、工作室经费预算和工作室撤销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室,其领衔人及成员在各级评优选先、职称评定项目中, 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成都市武侯区财政 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位法或上级部门出 台的新规定冲突,按照上位法或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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