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淄博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第四期淄博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19〕13号),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在认真总结前三期淄博名师建设工程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第四期淄博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一、建设目标
培养造就一批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理念先进、视野开阔,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突出的学者型、专家型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区县、校级名师建设工程实施,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进基础教育质量提升。
二、遴选标准及办法
面向全市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幼儿园、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遴选130名淄博名师建设工程人选(以下简称工程人选),进行为期3年的重点培养。培养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命名为“淄博名师”。
(一)工程人选遴选标准。
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一线教师。在学校管理岗位上(非校级)兼职的教师周课时量须达到10节以上。
2.年龄在45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非幼儿园参评人员须具有3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3.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修养、关爱学生;有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
4.具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思想、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对所教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
5.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以后),承担过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本人科研成果对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发表过有较高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含教案、试题、论文集等)。
6.帮助和带动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在市内学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教育教学成果在市内外产生广泛影响的市特级教师;
——学历高,教育教学创新能力强,教学科研成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教师。
——在市内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系统有一定影响,受过表彰的市级优秀教师。
——积极参加教育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得到社会认可的教师。
8.近3年内,未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偿家教行为。
(二)遴选办法。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数及学段分布情况,将工程人选推荐名额分配至各区县。区县按照公平、公正,自下而上、逐级遴选的原则推荐人选。市级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工程人选,并予以公示。推荐和评选向乡村教师倾斜,推荐名额应不低于推荐总数的20%。
三、培养方式
(一)个性培养。通过集中面授、跟岗观摩、名师论坛、经典研读、网络群组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培养周期内实行导师制。工程人选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凝练个人教学风格,实现个性化发展。遴选推荐业务基础好、教学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工程人选赴海外研修。
(二)课题研究。工程人选在导师指导下围绕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和前沿问题独立或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经历选题、开题、研究、答辩的过程,提升专家型教师可持续发展所必备的教科研能力。
(三)成果培育。鼓励工程人选勇于创新,勤于反思,梳理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结合课题研究,形成教研科研成果。支持工程人选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撰写论文,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专著。
(四)示范引领。市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工程人选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市教育局利用网络平台,开设名师工作室。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排,每人承担5-10名青年教师培养任务。
(五)考核认定。培养周期结束,依据工程人选个人发展规划,对其师德表现、教学创新、教研科研、团队建设、引领示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组织答辩评审。合格者认定为“淄博名师”。
四、管理保障
(一)经费支持。市财政在培养周期为工程人选提供专项培养经费3万元,用于集中培训、专家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等。对经遴选取得赴海外研修资格的人选,给予经费支持。工程人选所在区县、学校要从培训经费、研修学习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过程考核。建立工程人选个人成长考核档案。依据其个人发展规划,定期对工程人选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进行约谈。定期考核成绩作为届满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终止情形。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培养任务,取消认定资格。
1.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2.调出本市或调离教育系统的;
3.有违犯《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的;
4.有其他应终止培养任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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