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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9/12/18 14: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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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名校长名师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培养一批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现代教育管理、教育教学能力,实现主体性持续发展的名校长名师,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一方面促进培养具有市级水平的名校长名师;另一方面为中小学与大学联手开展教师与校长的在职培养开辟了一条新渠道,有利于更多的大学和市级研究机构的高级专家参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使培训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二、条件与资格

凡申报“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上海市中小学及教育教学、教育研究机构;

2、在申报的学科或领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具有对全市起示范或引领作用的经历、经验和能力,有有关的培养工作设想和方案。

3、申报名校长培养基地主持人需具有上海市特级校长资格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名教师培养基地主持人需具有上海市特级教师称号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4、培养基地需有两名以上大学(或市级研究机构)相关学科的正教授以及若干名中学高级教师组成的专家指导团,专家指导团人数不低于5名。

三、任务与职责

凡被市教委确定为“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的单位需承担以下任务与职责:

1、接受“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工程办公室”)委托,承担市级名校长名师后备人选的培养任务,每个基地一般培养10-15名后备人选。

2、开展面向全市的名校长名师培养活动的现场展示和经验总结交流。

3、对培养的名校长名师进行成长个案研究,开展校长教师在职培训理论研究。

四、推荐与确定

1、凡愿意参加上海市名校长名师培养工作的学校可以直接向各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各区县对照上述条件,在初审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每区县教育局可推荐1-3个学校,报“培养工程办公室”。

2、“培养工程办公室”在受理推荐的基础上,委托评估机构对各单位的条件和资格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对专家组的考评,对学校具备名校长名师培养经历、经验和能力的考评,以及对学校开展培养工作设想与方案的考评。

3、在评估的基础上,“培养工程办公室”对各区县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教委领导审定。

4、市教委对拟作为“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的名单在上海教育网和上海教师教育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正式确定“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

5、2005年度首批确定“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的单位为40所,以后视情况逐年滚动增加。

五、经费和待遇

1、凡确定“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的单位,市教委每年拨给基地经常性经费10万元,用于基地的设备建设和日常开支。

2、每接受一名市级名校长或名师培养,市教委按额度(2万元)在审查培养计划预算的基础上,下拨培养经费,培养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专家讲课、指导费,考察费,资料费,课题研究费等。

六、管理和考核

1、所有按计划完成相应培养任务的“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凡通过项目验收的并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2、市教委委托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对“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进行日常管理。

3、每年由“培养工程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各基地的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凡检查通过的单位可以继续承担此项工作,凡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取消“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基地资格。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