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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专设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日期:2019/12/18 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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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基础教育的发展,造就一批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先进的教学理念、宽厚的专业素养、开阔的国际视野、教改研究与教育创新能力和国际交往能力的骨干校长和教师队伍,市教委决定在“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中设立“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名校长名师’专设课题”。为加强和完善对专设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设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三个面向”的方针,坚持从中小学教育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立足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发挥自身的优势,结合工作实践,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条    专设课题的研究,要有较扎实的实践基础和较高的研究起点,研究内容具有独到之处,对推动学校教育管理和本学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推广价值。

第四条    课题设计要求目标清晰,论证充分,设计可行,措施具体,研究方法比较科学,经费预算基本合理。

第五条    专设课题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各区县教育局集中申报,全市统一评审,择优立项资助。

第六条    名区县教育局根据下达的指标和管理办法,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申报,并按规定填写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专设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列入市名校长、名师后备人选。

2、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已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八条   在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基础上,所在区县教育局可会同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科研室组织相关专家协助申请人完善课题设计。1个人只限申报1项专设课题。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需填写“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专设课题申请、评审书。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报送申请表为一式6份,其中1份原件,5份为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所在区县教育局人事部门需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基础及能提供的配套支持条件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对拟报送的每一项课题提出评议意见,填写评议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课题申请书及同行专家评议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各区县教育局申报的课题进行初步审核,未通过的课题不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专设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至2年,个别实验性课题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专设课题由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办公室(简称“培养工程办公室”)和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区县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以区县教育管理部门为主。

第十六条   凡立项的专设课题,由“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提供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费。

3、必要的会议费。

4、专家咨询劳务费。

5、成果鉴定费。

6、餐饮费。

资助经费由“培养工程办公室”拨至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监管。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人每年年末应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该年度的阶段性成果,书面报告应由所在区县教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内容及承担人若有重大调整,需经区县教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培养工程办公室”和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计划开展研究并取得相应成果的,经区县教育管理部门查实,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专家组考核认为确实已难以完成的课题,由“培养工程办公室”和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因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所在区县教育局不能提供承诺的配套支持和保证措施,导致课题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成的,将核减所在区县教育局下一年度的课题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专设课题完成后,区县教育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课题承担人所在区县教育管理部门确定鉴定组专家人选,并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至9人,其中应包括1名专设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鉴定采取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人应向鉴定组每位专家提供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该课题的实践成果分析、成果自我评价等)。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1个月寄交鉴定组专家。课题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研究费中开支或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综合意见,填写专设课题成果鉴定书。鉴定完成后,区县教育管理部门应将成果鉴定书(必须包括原件)、完整的成果、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课题经费决算各1份同时上报“培养工程办公室”和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验收存档。此外,课题承担人还须另行提交500字左右的课题成果简介供网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组专家对成果存在严重意见分歧或鉴定未予通过的,由区县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专家组鉴定的成果,择优纳入出版计划资助出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