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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创新工作室章程

来源:日期:2021/5/13 7: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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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获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为发挥劳模引领效应和教授级高工的专长,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科研创新人才,推进单位创新管理、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引领单位建设,根据上海市“科技兴市”和《***“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实现“****”的愿景,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工作室在单位行政和工会的领导下,立足“四个一流”植物园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劳模先进的示范作用,带领职工,加强科研创新、园艺创新和科普创新等。工作室制定年度及阶段工作目标、计划,建立课题,积极开展活动。通过刻苦钻研,破解工作难题,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一大批爱岗敬业、勤奋钻研、勇于创新的高技能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科研创新人才。

第三条  工作室努力实现“三个一”目标,即出一批科研创新成果,出一系列科普专著,出一支高技能园艺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工作室设在111室。

第五条  本工作室弘扬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单位规章制度。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各级主管部门做好劳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扬劳模的奉献精神和先进事迹,展示劳模风采,扩大单位形象; 

(三)发挥劳模的技术、技能优势,总结推广劳模的先进工作经验,定期组织科研研讨、技术交流与协作,开展攻关和咨询服务活动; 

(四)加强与同行业工作室的联络渠道,构筑劳模学习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技艺和经验的平台,取长补短,增进友谊; 

(五)通过高师带徒、导师带教、授课教习等形式,做好传帮带工作,促进有志上进的职工尽快成长,培养、扩大劳模先进的根基; 

(六)组织工作室成员对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了解劳模在学习、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状况和要求,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进劳模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单位行政在双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作室顾问。工作室可组织有志于钻研科研、园艺、科普等技术人员、志愿者和大、中实习生参加相应的课题研究。

第八条  工作室认真开展各项园艺方面技术创新活动,可以查阅活动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图纸等。

第九条  工作室可以列席单位有关涉及各类科研、园艺、科普的专业会议,了解和掌握相关会议内容和专业技术。

第十条  工作室可向单位领导提出各种技术创新的建议,单位工会帮助工作室推广技术创新的成果。对申报创新先进奖项给予支持和关心,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工作室教育所属人员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编制有关教材,协助单位进行职工技术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工作室的最高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工作室领导小组成员,吸纳、罢免成员; 

(三)审议工作室的活动计划和总结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工作室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工作室设主任1名,下设3个专业组,聘顾问若干名。工作室领导小组由主任和各专业组组长组成。

第十五条  成员申请加入或退出工作室,需经工作室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对不能认真负责完成工作室布置的各项活动的成员,由专业组组长及时上报工作室领导小组,经审定后做出调整,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增补人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工作室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日常的组织管理、项目跟踪等,负责创新工作的安排、分解、实施、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1、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攻关立项,年底对照总结;

2、半年一次的专题专业推进会进行研讨;

3、各专业组可根据课题进行情况随时召开项目专题会;

4、组织各类相关技术培训,组织相关技术观摩;

5、每年一次技术创新成果的汇报,注重资料积累;

6、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室建立台账制度,会议记录台账、创建活动台账、创新成果台账和成员发展台账等。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对具体业务工作给予认真指导。工作室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相关部门应仔细研究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工作室经费由上级工会、单位行政和单位工会联合拨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会将经费纳入单位工会财务统一管理,并对日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单位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