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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24/9/18 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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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建设,在全省高校培养一批辅导员优秀骨干,提升辅导员队伍整体水平,省委教育工委决定设立“陕西高校辅导员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项目。为规范和加强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室建设目标:以提升辅导员育人能力、促进辅导员成长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前辈领航、朋辈互助、同行交流平台,创新打造我省高校辅导员学习成长“共同体”,培育一批省级、国家级辅导员骨干人才,产出一批创新成果和实践范式,打造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辅导员育人品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工作室设主持人1名,团队成员10—15名。基本条件有:

1. 主持人及成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品行端正、师德高尚。

2. 主持人须为在岗的专职辅导员或学工部门工作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5年以上。

3. 主持人能够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科学研究专长,引领带动一批辅导员成长发展,在所在学校及有关区域内起到一定示范作用。近五年,个人至少获厅局级及以上荣誉奖项1项(不含指导学生获奖)。

4. 主持人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为丰富的代表性成果。近五年,主持并完成厅局级及以上相关科研课题1项,且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代表性成果包括1项具有较强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工作指南、案例或视频等。

5. 主持人及成员具有较高师生满意度,所带学生均无重大违纪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6. 团队成员中专职辅导员占比不低于80%,并形成老中青合理搭配的格局。

7. 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原则上只能加入1个工作室。

8. 工作室所在高校能提供政策、条件、平台、经费等方面配套支持,满足工作室日常运转需要。

9. 已获评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和陕西高校辅导员示范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再参与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四条 工作室实行限额申报,各高校根据申报名额、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

第五条 省委教育工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培育建设工作室名单。拟培育建设工作室名单经省委教育工委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六条 深化实践探索。紧紧围绕工作室建设方向,开展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产出一批具有较强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特色工作法、工作案例、工作指南、特色课程、网络思政品牌等。

第七条 培养优秀团队。聚焦辅导员履职尽责、成长发展需要,制定工作室成员学习成长计划,指导和帮助工作室成员在建设周期内实现学习成长目标。

第八条 加强示范引领。通过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或开展外出交流、考察学习等形式,积极宣传推广研究实践成果。主持人积极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科学研究专长,引领带动一批辅导员成长发展,在省内及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拓展工作室建设成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省委教育工委负责工作室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和管理考核。

第十条 设有工作室的高校党委要加强领导和指导,配套相应经费,落实专门场地和办公设备。要将工作室作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辅导员双线晋升业绩范畴,与同级别的教学、科研成果同等认定。成果突出的工作室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教学团队。

第十一条 工作室培育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正式命名。

第十二条 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建设和管理。培育建设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室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工作室名称和建设方向。

第十三条 培育建设期满后,主持人如调离岗位,所在高校可申请变更主持人。申请变更后的主持人原则上应为本工作室成员,且参与工作室建设时间不少于2年。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专家将对新调整的主持人进行审核考评。

第十四条 对工作室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工作室建设启动前报送工作计划,建设期间按要求报送年度建设报告,接受年度考核。建设期满后,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专家进行终期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工作室进行正式命名;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工作室成果公布时须标注“陕西高校辅导员工作室建设项目成果”等字样;如未按规定标注的,在考核时不予认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高校相关规定处理,省委教育工委具有使用权和推广权。

第十六条 工作室培育建设期满后,所在高校应继续加强工作保障和支持,确保工作室持续高质量发展。省委教育工委将根据需要赋予工作任务,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第十七条 工作室主持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违反师德师风或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撤销工作室主持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陕西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陕教工生办〔2020〕1号)同时废止。